1.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2.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