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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着力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更新时间:2025-05-01 22:44:27发布时间:2021-04-02 10:47:13

  辽宁省沈阳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来抓,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截至目前,累计摸排建成和在建小区4946个,梳理小区配套园531个,将其中384个列为治理对象,通过采取回收、移交置换、新建改建等方式,节约建设资金约15亿元,为5.2万个家庭提供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学位。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的治理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议,指导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由教育局、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17个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办公室,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指导各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构建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直接抓、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合办公室例会制度、督促检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临时集中办公制度等,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治理政策,共同解决难点问题,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强化政策指导。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突出重点、由易到难、差别对待、公正透明”原则,做到“应交尽交、应补尽补”。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普惠性治理方针,未达到目标比例要求的地区要改办公办园,达到目标比例要求的地区有条件的要举办公办幼儿园;按照小区配套园公益普惠发展方向,参照公办普惠园标准,降低非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调研组,深入13个县(市、区)开展调研和政策宣讲,明确治理方向目标,查找重点难点问题,为研究治理政策、深入开展治理提供指导。加强资金保障,制定专项奖补办法,对治理成果突出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治理任务较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注重吸收借鉴其他地方经验,收集整理全国小区配套园治理相关文件资料,汇编成册并下发至各县(市、区)进行学习借鉴。

  推进工作落实。严格执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主体责任。对未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不予审批,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按照“一园一案”原则,分类制定治理对策,着力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出租、出售、挪作他用问题。按照“问题谁造成就由谁解决”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出租、出售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占用小区配套资源的营利性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幼儿园举办者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举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对非普惠性幼儿园,按照“同级、同质、同价”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一园一策,妥善加以治理。

  深化督导考核。按照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和普惠性学位占比要求,逐一核定各县(市、区)差额,建立任务台帐,明确治理措施和完成时限。加强督促检查,将治理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定期督查各县(市、区)治理进展。实行每周调度上报制度,每半个月对全市治理工作进行总调度。对摸底调查作假、全面整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予以通报。召开小区配套园治理推进会议,及时总结、持续推进,对治理工作再动员再部署,扎实完成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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