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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2-30 05:59:08发布时间:2021-03-11 11:32:47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

资格考试考务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36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管政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由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收,改为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执收。具体分成政策如下: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试收费,省级分成10元,全部用于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不再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其余部分由市县分成,统筹用于组织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试相关支出。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考试收费,省级分成8元,全部用于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不再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其余部分由市县分成,统筹用于组织理论考试相关支出。

(三)鉴于目前无法通过系统实现中央与省级收入分成,应上缴中央财政的考试考务费,由省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与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进行清算。

二、规范征收程序。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增设相应的执收项目及分成比例。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执收项目编码,按规定执收,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严格按分成比例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财政资金。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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