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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5-11-13 22:28:36发布时间:2021-03-08 09:25:12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07-02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改善税务执法环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优化税务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制定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其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同标准办理。为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本次修订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结合税收执法实践,对处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从而确保全省税务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适应现新形势下的监管工作需审慎包容的要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对违法事项的大类进行了重新划分,并根据处罚依据的法律位阶,优化了同一类别违法行为的顺序。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共7大类55项,违法行为裁量阶次181项,增加26项。共对23项违法行为设置了“首违不罚”的情形,对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税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处罚金额标准采用固定与浮动相结合的方式,将22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为固定金额,同时为适应现实案件的复杂多变情况,避免僵化、机械裁量,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严重裁量阶次设置一定幅度处罚金额,赋予执法人员充足的裁量空间,确保根据案件客观情况,公正的行使裁量权。全面优化细化对逾期申报行为的处罚,明确同一申报期内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只作为一次逾期未申报。

  三、施行日期

  鉴于本公告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且本次发布为废旧立新,为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文件规定的内容,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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