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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1-13 22:59:15发布时间:2021-03-06 15:54:5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2016]237号                  2016-3-1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建局、有关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凡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契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契税优惠税率,暂不受购房合同及备案时间限制。

  二、关于住房认定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后,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主管部门由于系统等原因无法查询到住房所在地住房情况的,纳税人需填写《纳税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办理涉税事项。

  (二)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三、关于税率

  对个人购买《通知》规定的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外住房的,仍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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