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今日支付宝扫码大红包
当前位置: 培训一点通 > 新闻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5-11-14 01:50:00发布时间:2021-03-05 09:02:11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3-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为推进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填写在该表第23行“减免税额”栏。减免税额=(1.5%-0.5%)×代开发票金额。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填写在该表的第23行“减免税额”栏。减免税额=(1.2%-0.5%)×代开发票金额。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推进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复工复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并且明确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施行时间保持一致,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网声明

1.本网信息仅供参考,为降低投资风险,建议您在学习投资前多做考察咨询、多对比分析。具体信息请以该品牌官方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于网络,本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3.本网对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真实性或可靠性;并且对于您通过我方平台广告、资讯或要约而展示、购买或取得的任何产品、资讯或资料,本网站亦不负品质保证的责任。您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关于网站极限词失效协议:本网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约!感谢配合!

5.本网所有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或侵权信息,欢迎向本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认真核查、及时处理。沟通热线:13309699841

热门专题
备案号:皖ICP备18000787号-5
备案查询地址: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