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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和调整方法

更新时间:2025-11-14 06:14:40发布时间:2021-03-02 15:04:28

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和调整方法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了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其他固定资产都应当计提折旧: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3)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范围缩小到两种情况: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很明显,《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也纳入计提折旧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这一调整,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减少和避免闲置的固定资产,夯实企业资产,提高经济效益。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而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来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较小,或者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按照重要性原则和简化核算的要求,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企业在编制2002年度会计报表时尤应注意此项规定的落实到位,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说明中予以如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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