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今日支付宝扫码大红包
当前位置: 培训一点通 > 新闻资讯

信托公司的利息通知单是否能作为合法票据?

更新时间:2024-04-29 16:41:28发布时间:2021-03-01 15:11:24

  问:甲公司与北京A信托公司订立3000万元借款合同。A信托公司将3000万元通过甲公司基本户开户行转给甲公司。每季度末,A信托公司会发来利息通知单,甲公司确认后,利息由开户行直接扣走并提供转账单给甲公司。甲公司是否可以凭银行转账单与利息通知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注:利息通知单系A信托公司自制的(类似差旅费报销单,无税务监制章)盖有财务章的单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企业向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



本网声明

1.本网信息仅供参考,为降低投资风险,建议您在学习投资前多做考察咨询、多对比分析。具体信息请以该品牌官方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于网络,本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3.本网对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真实性或可靠性;并且对于您通过我方平台广告、资讯或要约而展示、购买或取得的任何产品、资讯或资料,本网站亦不负品质保证的责任。您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关于网站极限词失效协议:本网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约!感谢配合!

5.本网所有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或侵权信息,欢迎向本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认真核查、及时处理。沟通热线:13309699841

备案号:皖ICP备18000787号-5
备案查询地址: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