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今日支付宝扫码大红包
当前位置: 培训一点通 > 新闻资讯

津财行政[2019]26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1-14 11:46:37发布时间:2021-02-26 12:40:58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9]26号                      2019-8-9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央及我市党政机关差旅、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党政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我市党政机关作为接待单位,协助外省市来津人员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其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需要协助安排外省市来津出差人员用餐的,应当根据外省市来津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具体规定。

  七、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本网声明

1.本网信息仅供参考,为降低投资风险,建议您在学习投资前多做考察咨询、多对比分析。具体信息请以该品牌官方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于网络,本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3.本网对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真实性或可靠性;并且对于您通过我方平台广告、资讯或要约而展示、购买或取得的任何产品、资讯或资料,本网站亦不负品质保证的责任。您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关于网站极限词失效协议:本网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约!感谢配合!

5.本网所有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或侵权信息,欢迎向本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认真核查、及时处理。沟通热线:13309699841

热门专题
备案号:皖ICP备18000787号-5
备案查询地址: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