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今日支付宝扫码大红包
当前位置: 培训一点通 > 新闻资讯

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1-14 11:40:29发布时间:2021-02-26 11:27:57

新财会 〔2020〕18号

2014年,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2012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经商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设立了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及南疆合格标准政策。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对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为贯彻落实好职称改革政策,结合职称“放管服”工作的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并报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备案,现将我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及南疆合格标准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不再设置自治区及南疆合格标准,实行国家统一合格标准。

(二)2014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自治区合格标准取得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人员,在自治区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通过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取得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人员,在南疆四地州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

鼓励考生继续通过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取得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自治区及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取得会计中级资格证书人员,达到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评条件的,可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人员可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考试评审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对持有自治区中级证书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加盖“自治区内有效”字样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自治区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对持有南疆四地州中级证书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加盖“南疆四地州有效”字样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南疆四地州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




本网声明

1.本网信息仅供参考,为降低投资风险,建议您在学习投资前多做考察咨询、多对比分析。具体信息请以该品牌官方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于网络,本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3.本网对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真实性或可靠性;并且对于您通过我方平台广告、资讯或要约而展示、购买或取得的任何产品、资讯或资料,本网站亦不负品质保证的责任。您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关于网站极限词失效协议:本网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约!感谢配合!

5.本网所有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或侵权信息,欢迎向本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认真核查、及时处理。沟通热线:13309699841

热门专题
备案号:皖ICP备18000787号-5
备案查询地址: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