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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残值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5-11-15 06:23:13发布时间:2021-02-06 11:52:12

固定资产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回收的残料价值。主要是在固定资产丧失使用价值以后,经过拆除清理所残留的、可供出售或利用的零部件、废旧材料等的价值。

 

固定资产残值在会计科目中,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对其进行核算。实际收回的残值,借记“原材料”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确定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时,一般先扣除预计残值,然后确定折旧率。从固定资产的原值中扣除预计残值后,再加上预计的清理费用作为应提折旧总额。固定资产未来的残值一般采用预计净残值率数值的办法来确定。

 

固定资产残值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前,国家对残值率的规定是内资企业不低于5%,外资企业不低于10%,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以后不再硬性规定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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