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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更新时间:2025-11-15 08:27:21发布时间:2021-02-03 11:39:38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许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享受免征增值税时,应注意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就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例1:某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满3万元。
  销售商品1.03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3
  月底核算,月销售额合计1.03万元,不满3万元,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0.03
  贷:营业外收入  0.03
  案例
  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时,具体记入哪个科目呢?应该记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记营业外收入,两者有什么区别?
  例2:某金融机构2017年9月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会计应该如何处理呢?
  方法一: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增值税免征没有必要再核算销项税额。但是,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没有核算减免税款。《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方法二:
  借:银行存款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5.6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
  此种处理方法,将减免的税款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好处是既核算了减免税款,又符合财会〔2016〕22号文件“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的规定。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显然,减免税款不属于日常活动形成的,不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方法三: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5.66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 ? 5.66
  贷:营业外收入 5.66
  此种处理方法,清晰地核算了减免税款,也符合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即营业外收入,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等,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建议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影响的均是企业的当期损益,看上去关系不大。但实际上对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业务的处理是有直接影响的。
  财税〔2017〕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按上例,如果按方法二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按方法一不予核算,那么很容易以含税收入100万元的90%计入收入总额,这样做是错误的。应该按照94.34万元(100-5.66)的90%计入收入总额。
  通过以上分析,方法三的会计处理最恰当。案例中正确的收入总额为90.57万元(94.34×90%+5.66)。应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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