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考点复习备考(二)
文化政策法规的测试点是什么?应该背诵哪些知识点?让我们看看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考点复习备考(二)。
1、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营利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互联网在线服务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互联网在线服务经营场所,不得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在线服务。
2、备案制度:
国家对非营利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或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3、网络文化产品: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流通的文化产品。
主要包括:
(1)专门生产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品、网络艺术品、网络动画(含flash等)等网络文化产品用于互联网传播;
(2)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戏剧(节庆)项目、艺术品、动漫画等文化产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并复制到互联网文化产品中。
4、网络文化活动:网络文化活动是指提供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用户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终端,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形式,下载、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欣赏、;
(3)网络文化产品展示、竞赛等活动。
网络文化活动可以分为商务活动和非商务活动。商业性网络文化活动,是指以向网民收费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以牟利为目的的活动,非营利性网络文化活动,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向网民提供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5、电子公告服务:
以电子公告栏、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形式在互联网上为网民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6、互联网服务场所管理:
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机关: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部门。
1成立条件
互联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应当采取企业组织形式,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适合其经营活动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网络地址、计算机等设备和辅助设备;
(6)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公司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基金资信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5)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