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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文书大课堂,小编带你破除自考复习误区

更新时间:2025-11-21 17:25:42发布时间:2020-10-12 10:09:01

律师实务文书和其他的文书存在很多的不同,但是常常有学生将其混为一谈,这在考试中是一个非常大的错误,如何将律师实务文书区分开来,这在复习中是一个重点。因此小编对律师实务文书的知识点进行梳理,以期让大家对律师实务文书的知识点有个大概的理解。

一、律师实务文书包括哪两大类?

包括律师代书的文书和以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文书两大类。

二、民事、行政起诉状中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哪些项目?

应写明的项目是:如民事原告、被告是公民的,则分别在其称谓后面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民事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先写原告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和电话;如原告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接着写明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帐号。而民事、行政起诉状中的被告(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则写其名称、所在地址和电话。行政起诉状中原告基本情况应写明的项目,与民事起诉状中的原告相同。

三、什么是民事上诉状?它有什么功用?

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诉状,称民事上诉状。

它是引起二审的法律文书,对推动二审法院依法改正错误或维持正确的裁决有重要的作用。

四、阐述上诉理由,必须切实做到哪几点?

必须切实做到以下几点:(1)上诉理由必须具有鲜明的针对性;(2)上诉理由必须据实依法说理反驳。(3)上诉理由更要注意恰如其分,力戒言过其实,无限上纲。

五、写作答辩内容应注意哪两点?

写明民事、行政答辩状中的答辩内容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有针对性。即必须针对原告方(或上诉方)的指控。第二,要具有一定的反驳性。反驳必须做到据理反驳,必须加强说理性,不能为反驳而反驳。

六、什么是刑事自诉状?它有什么功用?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称刑事自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凡属上述法律规定范围以内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并在依法审理后作出公正裁决。

七、什么是刑事上诉状?它有什么功用?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称刑事上诉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使用此种书状。它是引起二审的法律文书,对于推动二审法院坚持正确裁决或纠正错判有重要的意义。

八、什么是申请书?它有什么功用?

各类案件就撤诉、财产保全、复议、强制执行等问题提出申请以及民事案件中宣告失踪或死亡等几类特别程序的案件提出申请的书状,称申请书。这些申请书若符合事实和法律,则经法院受理后,对于解决上述各类问题,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九、什么是辩护词?它有什么功用?

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驳辩性,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就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提出辩护人的意见和理由,以实现其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辩护是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除自己可以辩护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所允许的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则应依法据实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的意见,以实现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辩护词是一种说理性很强的文辞,同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还应做到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但它反对无理狡辩或歪曲事实。

十、代理词主要论证方法有几种?

代理词主要论证方法有:(1)据实论证;(2)据法论证;(3)据情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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