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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监护部分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5-11-21 18:47:22发布时间:2020-10-09 09:53:52

民法的知识内容非常多而复杂,很多考生不懂如何进行高效的知识点记忆。其实考生可以尝试建立一个知识框架,找出哪些方面的知识点记忆不够深刻,先了解后记忆,这样可以提高备考效率。下面是一点通小编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监护部分知识点。

1、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儿童。④其他近亲。⑤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

对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不服任命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任命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任命,按照人民总意见的规定相同。

2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和人民群众意见,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这是监护人的首要任务。监护人在ET的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监护人受到自身或外力的人身伤害。

(2)照顾好病房的生活。在监护法律关系中,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们往往缺乏自理能力。因此,监护人应当爱护监护人的生活,不得虐待、遗弃监护人。

(3)管理和保护病房的财产。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应当履行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管理和教育病房。监护人不仅要保护和照顾监护人,而且要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防止其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使其德智体全面发展。

(5)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民事活动中代理监护人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代为办理一切民事活动。被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代为进行或者经监护人同意。

(6)在诉讼中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应当代表被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7)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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