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五)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五)是什么?应该背诵哪些知识点?让我们看看。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2。内容的普遍性与统一性
3从出生到死亡,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出生时间以户口簿为准。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5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时间内下落不明,经严重关联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7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的日期,为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多个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无继承人先死亡。如果死者有自己的继承人,如果多个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则推定长辈先死;如果多个死者的资历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各自的继承人应当分别继承。
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能够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如下: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和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地但不是全部地进行某些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其参加民事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