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整理(四)
今天一点通小编为您带来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整理(四),希望能帮助您高效复习。
1、监护的概念与特征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测具有以下特点:
1监护人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约定。
2、监护权的确立:
1法定监护: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
2指定监护:监护人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
3遗嘱监护: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指定,由未成年人确立遗嘱形式。
3、监护人职责:
1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病房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病房。
4在民事活动中代表被监护人行事。
4、监护人的更换:
1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由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单位代替。
2监护人更换: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经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另行确定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后。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3)必须由人民法院撤销。
5、监护权的终止
监护权的终止是指监护关系的终止,即不再有监护权。
6、居住的意义:
自然人住所是指自然人居住、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7、居住地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住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8、居住地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一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特定行为的发生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法律。
今天小编为您带来成人高考升级版《民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助您高效复习。
1、监护的概念与特征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测具有以下特点:
1监护人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约定。
2、监护权的确立:
1法定监护: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
2指定监护:监护人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
3遗嘱监护: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指定,由未成年人确立遗嘱形式。
3、监护人职责:
1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病房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病房。
4在民事活动中代表被监护人行事。
4、监护人的更换:
1监护人变更: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时,有关单位或者法院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请求,更换他人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更换: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经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另行确定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后。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3)必须由人民法院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