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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驾驶员醉驾仍乘车 男子受伤自担部分损失

更新时间:2025-05-19 22:53:43发布时间:2022-02-25 09:31:04

去年5月,明知朋友秦某已经醉酒,耿先生还乘坐其驾驶的电动车回家,路上不幸与吴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后受伤。协商未果后,耿先生将秦某和吴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吴某、秦某赔偿外,耿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13年5月的一天,耿先生、秦某与朋友聚餐,席间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秦某驾驶电动车顺路载耿先生回家,途中与吴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秦某与耿某均受伤。治疗完毕后,耿先生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经勘验现场,交警认定,吴某驾驶车辆通过路口车速过快,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在与秦某、吴某协商赔偿未果后,耿先生将二人以及为吴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耿先生明知秦某醉酒驾驶仍选择乘坐,对于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耿先生的损失予以赔偿外,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吴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秦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耿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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